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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14:51:42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解读

                一、《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八章五十一条,八章的内容分别是总则、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桥涵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二、《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颁布及修改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于1994年11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使用至今。

    三、《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自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二个年头。总体来说,在《办法》实施的这些年里,极大地规范了兰州市市政设施在管理、养护及维修过程中的操作流程,使得我市市政设施建设逐步走上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道路。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环境和设施面貌,方便了群众生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具体内容讲解

    1、《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洪道、堤岸、防洪墙、消力池、停淤池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和不售票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红古区和县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2、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

    《办法》第三条规定:bet36体育在线老网站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区、县城建部门按照划定的范围和权限,或在各自辖区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3、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

   (六)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

   (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

   (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4、城市桥梁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擅自设置设施;

  (二)擅自挖孔打眼、装管布线;

  (三)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过;

  (四)采砂挖土,倾倒废弃物;

    (五)架设煤气、高压电力等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坏桥涵和威胁桥涵安全的行为。

     5、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污水接入雨水管道或将雨水接入污水管道;

    (二)接通使用雨水、污水管道截流取水;

    (三)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或将施工地下水排入污水管道;

    (四)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影响设施正常使用;

    (六)任意圈占用地、挖坑、开沟、取土;

  (七)擅自改动管线、检查井、雨水井;

    (八)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6、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路灯杆线;

  (二)依附照明设施搭线、挂物,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三)损坏路灯灯具及附属设施;

  (四)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

  (五)其他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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